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
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
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(摘要)
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
 档案馆通则
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
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
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
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
 

档案馆通则
(国档发[1983]14号 国家档案局制发)

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,为加强我国档案馆事业的建设,特制定本通则。 
    第二条 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,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,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。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  
    第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,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积极提供利用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  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:  1、接受与征集档案;  2、科学地管理档案;  3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;  4、编辑出版档案史料;  5、参与编修史、志的工作。  
    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,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,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。  
    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热爱档案事业,刻苦学习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,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。
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 
    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:1、本级各机关、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,省辖市(州、盟)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;2、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、团体的档案;3.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。  
    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:1.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;2、 省辖市(州、盟)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。 
    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:1.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,并按规定整理好;2、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、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; 3.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,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。  
    第九条 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。  
    第十条 档案馆要加强对历史档案、资料的征集。省级以上档案馆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征集工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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